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844号范县九鼎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范县九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100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费4450元(已减半),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