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843-1号原告云南尊培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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