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启迪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39号原告智邦高科(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与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智邦高科(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智邦高科(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4元,由原告智邦高科(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00元,由被告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4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