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秦仲洪: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45-2号原告代丽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货款24929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4929元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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