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穆琼先:
本院受理原告徐周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2000元。
2、由被告支付下欠货款自2023年6月17日起自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代书费、误工费等费用
合计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五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