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有慧: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85号原告李成文诉你与徐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17元,由原告李成文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