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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85号原告李成文诉郭有慧与徐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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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0 15:16:2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郭有慧: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85号原告李成文诉你与徐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17元,由原告李成文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月十日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