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伟程、陈屹、丁开荣:
本院受理原告诸金伟诉被告昆明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伟程、陈屹、丁开荣、第三人文山州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964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挖掘机租赁费、燃油费共计142533元;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425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1月22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尚欠租赁费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