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凤鸣: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芸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多次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有效;
2、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座落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南街鸭子塘巷4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19784〕的房屋归原告李晓芸及第三人李友存所有。(暂估价值32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十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