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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路诉你们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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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4:55 打印 字号: | |

      

  

 

谢明望、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路诉你们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6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设备租赁费335716.46元;

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损失1906.13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

3、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0000元;

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标的额总计:人民币347622,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5月24日下午14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