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明望、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路诉你们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6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设备租赁费335716.46元;
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损失1906.13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
3、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0000元;
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标的额总计:人民币347622,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5月24日下午14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