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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你、许洪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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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9 17:19: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你、许洪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对被申请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洪川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126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