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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农村犯罪问题,何以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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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8 09:27:18 打印 字号: | |

【普法强基在行动】新时代农村犯罪问题,何以为策?

近年来

农村治安环境整体向好

但农村犯罪问题仍不可忽视

为预防和遏制农村犯罪势头

有效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嵩明法院对2017年至2022年农村犯罪案件进行分析

探索减少案件发生的对策

2017年-2022年,嵩明法院审理的涉农案件数有一定起伏,形势依然严峻。案由以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涉毒、诈骗、强奸、涉赌等传统农村案件为主,随着环境资源、电信诈骗整治工作的开展,新增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环境资源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电信诈骗案件。

从犯罪年龄上来看,25岁至35岁的青年人占比较大,该年龄段人群过早步入社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靠打工勉强度日,不愿吃苦而又追求享乐,试图通过捷径满足其消费需求。35岁到60岁的中年人占据绝对数量,该年龄段人群系家庭中老小所依,面临事业与生活压力,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相对更严重。

产生的原因

综合分析农村刑事犯罪产生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基层普法力度不足

文化水平低下

好逸恶劳,心理失衡

刑满释放人员重视不够

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力量不够

家庭矛盾纠纷因素

农村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够

 

探索对策

在农村刑事犯罪审判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存在困难、法律适用困难、多元解纷机制不够完善、普法工作收效甚微等,要有效惩治农村刑事犯罪,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刑法基本原则在个案审理中得到有效落实。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定罪处刑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从而使农村犯罪分子这一比较其他犯罪人员属劣势的人员能得到公正处理,让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二)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要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犯罪,又缓和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

 

(三)加强法治宣传工作,使农村犯罪得到遏制。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一方面通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法治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做到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巡回审判、邀请群众旁听庭审、现场以案说法等形式,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

 

(四)正确适用财产刑。在农村刑事犯罪中,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适用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

 

预防和减少农村违法犯罪任重道远

 

嵩明法院将切实履行起职责使命

 

在护航平安的道路上贡献法院力量

 

在此呼吁大家

 

自觉学法、守法、尊法、用法

 

远离犯罪

 

做新时代好公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