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倩: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吴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周永喜下欠的劳务费332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吴倩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