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坤: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25号原告李国华诉被告贺炳、冯慧君、李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贺炳、冯慧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国华因本次损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67.56元。
二、驳回原告李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原告李国华承担820元,由被告贺炳、冯慧君承担112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