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绍富:
本院受理原告马其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案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利率3,55%的四倍即14.2%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