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国庆: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57号原告杨琼珍诉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琼珍151886.7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琼珍196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琼珍-14-74684.28元;
二、由被告谭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琼珍鉴定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杨琼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元(已减半),由被告谭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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