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851号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广告发布费1260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云南俊浩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