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平: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51号原告张信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信文货款27320元及利息(以2732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案件诉讼费522元,由被告陈平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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