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李祥: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永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被告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57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116246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6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合同权益产生的律师费22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23782460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祥在未出资范围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五、本案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9月5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