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翁金湖: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896号原告杨明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140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为86541.6元(以2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0541.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