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强富: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予原告王海娜与被告吴强富离婚;
二、婚生子吴思王由原告王海娜抚养,随其生活,被告吴强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于每月30日以前向原告王海娜支付吴思王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吴思王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王海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吴强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