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尊康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52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6日为1824.22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4376.2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