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沃福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孔欣: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164号原告罗俊槟、梁倚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沃福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俊槟、梁倚弋款项527000元及利息(以5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云南沃福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俊槟、梁倚弋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孔欣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诉讼费9220元,保全费3230元,保险公司担保费545元,共计为12995元,由被告云南沃福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孔欣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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