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1386-1、1386-2原告东营轩泊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轩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9140元及利息(以139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案件诉讼费2930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2023)云0127民初1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轩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6547元及利息(以12654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878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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