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玉麟:
原告张保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赵玉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保华修车费1230元;
二、驳回原告张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玉麟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