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龙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予执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具体金额以实际未履行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龙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