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向东、钱秀英: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851号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向东、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向东、钱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89.6元及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89.6元计算,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0089.6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向东、钱秀英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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