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9号原告云南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云南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2368元及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云南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若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款项,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由被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云南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61元,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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