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建琼, 陈劲宇:
原告崔建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陈思瑾、陈思璇、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各自实际继承张琼凤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崔建琼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崔建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思瑾、陈思璇、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在实际继承张琼凤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