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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思贝:原告杨国宝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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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30 14:56: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樊思贝

原告杨国宝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杨国宝购房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国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7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宝承担802元,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96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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