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双财: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432-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民事裁定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要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