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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云: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279号原告袁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下午14: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