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
红包转账一样不落
分手后墨镜一戴谁也不爱
当爱已成往事
恋爱期间的每一笔账都要算清楚
有的人甚至为此对簿公堂
那么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嵩明法院真实案例给你答案
案例一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原本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两年,期间,小美与小帅通过银行信用卡、微信等方式互相转账。现双方分手,小美起诉至嵩明法院要求小帅偿还信用卡、微信转账共计68461元。
庭审中,双方对小美向小帅微信转账10108元均无异议,至于小美向信用卡(户主是小帅)转账,小帅辩称自己将信用卡交由小美使用,小美转账的行为系其使用后的还款行为,并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由被告小帅偿还原告小美10108元。
案例二
小明(化名)与小梅(化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小明多次给小梅转账或发红包。分手后,小明以借款纠纷为由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梅偿还借款28530元。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将小明与小梅之间的转账记录一一列出,其中,有小明明显表达借款意思的转账;有金额为“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和转账,并备注“我爱你”“节日快乐”等字眼。
法官向二人阐释了法律中关于借款和赠与的区别,组织双方确认了借款和赠与的金额。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小梅分期偿还原告小明恋爱期间的借款25818元。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日常生活中买衣服、买生活用品、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金额“520”“1314”红包、转账以及其他小额赠与,这些经济往来因含有爱意或其他特殊意义而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定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若经济往来所涉金额较大,如大额转账、房产、车辆等,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另外,若对方有明确借款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当时为恋爱关系,但也不能否定借贷关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基于深厚感情和信任,对于财产处置不会进行书面约定或者留存证据。为了避免因双方分手导致的一系列经济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事后友好协商形成书面协议,以此确定双方恋爱期间的行为性质。
小tips:
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