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凯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凯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与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凯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207元(已减半),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