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庄夏明:
原告张金伟诉你、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金伟租赁费1755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由被告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金伟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谢明望、庄夏明对被告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张金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20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望、庄夏明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叶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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