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圆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锁云方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不能对你成功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5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原告锁云方与被告云南圆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6月1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圆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锁云方装修预付款48,750元、支付违约金22,500元,合计71,250元;
三、驳回原告锁云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原告锁云方负担2000元,由被告云南圆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