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洁具款项1400元。2、由被告支付下欠款项起诉之日起至该款项付清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