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金泽: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泽、李戈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83号反诉状副本。反诉状的要点是:
1, 请判决被反诉人返还超付工程款1784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193.4万元(以1607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从2020年3月27日计算至2023年5月27日的费用193.4万元;2023年5月28日至全额返还之日的费用按前述标准另行计算〉;
2, 请判决被反诉人赔偿损失72万元;
3, 请判决反诉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8月21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