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培军:
原告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杨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人民币16,000元及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
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涛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