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龙成、朱帮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与被告李龙成、朱帮芹签订的编号为530395341-2012-20140429324《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由被告李龙成、朱帮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截止2022年11月1日止的欠款本金153,012.74元、产生的利息13,297.36元及罚息2,006.22元。及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等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含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李龙成、朱帮芹名下座落于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学府名邸一期6幢2510号房屋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被告李龙成、朱帮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