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499号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诉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第三人云南川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云01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对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499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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