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明万年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予执行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嵩建发(2022)3号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昆明万年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