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余丽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 判令被告王清有偿还原告2022年3月1日前借用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0.5%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偿还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借用本金6376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超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王清有支付违约金5000元;4、判令被告王清有支付律师费用8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