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红伟、杨进波:
本院受理原告邹凤英、李丽娇、李立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红伟、杨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邹凤英、李丽娇、李立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李红伟、杨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邹凤英、李丽娇、李立强支付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895561元及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8元,由被告李红伟、杨进波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