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大秘: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2000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3258.4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为4474.25元);以上标的暂合计为:29732.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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