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华文康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35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82530.3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6545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二、请求被告二和被告三在对被告一出资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请求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