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瓦克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瓦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0285元,并支付原告以120285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云南瓦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元(已减半),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