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兴康:
本院受理原告姚忠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9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潘兴康、夏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姚忠武租金162,326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2,3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姚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元,财产保全费1332元,合计5260元,由被告潘兴康、夏炎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