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石富:
本院受理原告菊正文与被告黄石富、四川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1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191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7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