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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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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1 14:47:55 打印 字号: | |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李江借款46,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为12元,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10元,由被告刘洋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