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李江借款46,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为12元,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10元,由被告刘洋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