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子发: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凯源管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陈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凯源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1,968元及该款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昆明凯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13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子发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日